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农民。
被执行人:永某某,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诉被执行人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龚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上述共计10075元。现调解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同意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82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