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8573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赵家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赵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
法定代表人:宁明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iv>
负责人:周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云奎,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南元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赵家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云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袁海平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庆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