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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7民初1122号

孙喜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6-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喜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7民初1122号

原告:孙喜臣,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驻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

负责人:李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开亮,系单位职工。 原告孙喜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药费26788.95元、误工费8037元,护理费6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3600元,车损2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9006.95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7日8时20分许,刘海涛(事故另一方)驾驶鲁Y×××××号小型轿车沿烟凤路自北南行,行至海阳市地雷战景区北,与孙喜臣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孙喜臣受伤,该事故由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海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喜臣无责。孙喜臣于事故当日入住海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左颞部)、颅底骨折、皮肤裂伤(面部)、多处挫伤、牙脱位、内测半月板损伤、骨软骨炎、膝关节积液(左侧)。同年4月14日出院后在家休治,并定期复诊。双方为各项费用的负担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另查,刘海涛驾驶的鲁Y×××××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袁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势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