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2201民初1320号
原告:陈立春,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田志强,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十三委。
法定代表人:张树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万佳阳光小区**楼****。
原告陈立春、田志强诉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春、田志强,被告鑫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立春、田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030)有效;
二、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该楼权属证书。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5日,原告陈立春与田志强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八中西墙外鑫久综合楼1号楼1单元403室面积为52.31平方米的公寓一处。
原告陈立春、田志强与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原、被告约定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公寓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的720天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现约定办理产权证书的日期已到,但原告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被房产相关部门告知该楼盘无法办理正常网签登记,无法进行过户,为此,原告多次找到开发商及房产等部门,并进行过信访,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鑫久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告诉请,但暂时因为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立春与田志强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5日,原告陈立春与田志强购买了被告鑫久公司开发的鑫久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楼1幢1单元403室面积为52.31平方米的公寓一处,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15年5月15日,原告田志强与被告鑫久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田志强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双方约定被告鑫久公司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公寓交付原告田志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鑫久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被告鑫久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田志强、陈立春。另查,案涉房屋因存在手续不齐全,至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原、被告双方对此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陈立春、田志强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款收据一枚及认购书一份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质证,被告鑫久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原告陈立春、田志强已经交付全额购房款,被告鑫久公司已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因被告鑫久公司原因,导致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存在违约行为,现原告陈立春、田志强要求被告鑫久公司立即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考虑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购房款已全额交付,可判决被告鑫久公司在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为原告陈立春、田志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030)有效;
二、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为原告陈立春、田志强办理权属登记证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席春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忠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