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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3执26号之一

李某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823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91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崇信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件款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138元,上述共计42488元。现调解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同意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823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永

审判员 石永强

审判员 唐国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