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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4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薛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薛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执行人:薛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大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