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被执行人:薛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大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