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
被执行人:安徽越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冬,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庆光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周早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冬银行存款1271935.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