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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1442号

林银凤、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银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银凤,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邵辉,北京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龙华花园**楼**7店面。

法定代表人:阮孝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怀,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银凤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撤销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银凤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光卓

审判员  薛闳引

审判员  王燕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赖钟炜

书记员卢元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