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3执2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建国,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华润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市场路**。
法定代表人:聂建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8)鲁0983民初45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均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上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有价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3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后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所有被执行人均无住房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3月2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书祥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