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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保319号

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保319号

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僧固乡朱佛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太胡同**。

法定代表人:汪秀玲。

被

申请人:施全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全明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津县金发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厚德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全明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