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103执4655号之二

潘伊光、张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伊光;张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勇平,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潘伊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张勇平申请潘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伊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执4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