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责人李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雄耀,男。委托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阳市晶峰金刚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千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均威,男。被执行人范千用,男。被执行人廖永安,男。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晶科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均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4年11月10日依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无人竞买,均已物抵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阳泉江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邱翼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