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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执1566号

刘绪修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绪修;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刘绪修,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春波,总经理。刘绪修与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420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绪修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8.841221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为5.7219万元,我院已予以扣划;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绪修申请执行的8.841221万元已执行5.7219万元,尚有3.11932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华波友信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文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