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318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小斗,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礼,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人,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占启,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杰,县长。 宋小斗、张文礼、王占启(以下简称宋小斗等3人)因诉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平县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4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小斗等3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均未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被诉征收补偿方案完全是被申请人单独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其产生了影响。
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即可以使被征收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征收补偿方案系阶段性行政行为,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性的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宋小斗等3人对安平县政府作出的《安平县民政局片区(原陵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宋小斗等3人以被诉征收补偿方案是被申请人单独作出,对其产生影响为由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宋小斗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宋小斗、张文礼、王占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 斌
审判员 孟凡平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史光磊
书记员万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