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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执5083号

林炎明、江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结兰;江志强;林炎明;江庆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3执5083号 申请执行人林炎明,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周倩仪,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志强,男,汉族,1955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钟结兰,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执行人江庆怡,女,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林炎明与被执行人江志强、钟结兰、江庆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164576元,并承担执行费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网络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证券、网络银行、工商、公安部车辆管理、房屋管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本院已依法划拨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10751.36元,该款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三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三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