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83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应兆东,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戚玉鑫,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应兆东与戚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戚玉鑫欠原告应兆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370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戚玉鑫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应兆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双方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831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艺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