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25财保52号

李成军、郭瑞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成军;郭瑞瑞;刘建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5财保52号

申请人:李成军,男,汉族,1950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

申请人:郭瑞瑞,女,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

申请人:刘建奎,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9万元或等值的位于栾川县城集美家居店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邮政银行及商业银行的9.5万元存款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成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郭瑞瑞、刘建奎的财产应采取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瑞瑞、刘建奎;对申请人郭瑞瑞、刘建奎名下存款9万元或等值的位于栾川县城集美家居店内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申请人李成军用做担保的邮政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三笔存款(后附三张存单)共计9.5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920元,暂由申请方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