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孟琳,女,1962年11月18日生
被执行人:田孝成,男,1975年6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孟琳与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81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祥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