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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执60号

孟琳、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琳;田孝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孟琳,女,1962年11月18日生

被执行人:田孝成,男,1975年6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孟琳与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81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祥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