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933号
原告:黄建海,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璇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广军,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黄建海与被告宋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建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9元,由原告黄建海负担。
审判员 娄丹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倩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