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9民初2596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
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品福,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物业公司)诉被告孙品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孙品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8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387.6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是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路X号XX家园XX幢X单元X-X房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1.68平方米。2013年9月2日,我方与重庆两江新区XX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XX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我方对XX家园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物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费。被告身为住宅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并没有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履行到作为业主应尽的基本义务。被告自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欠物业服务费2387.6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孙品福辩称,其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情况属实,拖欠物业费理由如下:1.该房屋系还建房,还建房不应该缴纳物业费;2.该栋房屋没有停车位,,地下停车库停车困难3.该栋门厅外公里积水,下雨走路会打湿鞋;4.社集体土地补偿款政府没有兑现;5.房屋质量有问题,客厅墙壁砂浆裂口,从外部露水,建筑方检查过,一直未解决;6.化粪池设计不合理,经常有异味。
经审理查明,XX家园(X期)系重庆两江新区XX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孙品福系该物业XX幢X单元X-X房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01.68平方米。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乙方)与重庆两江新区XX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于2013年8月签订了XX家园(X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年1月签订了XX家园(X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其中约定:“……第三条:乙方(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等(附件3)。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附件4)。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等。4.公用绿地(不含应由市政、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花木、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与管理。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8.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0.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11.装修管理与约定服务。12.代收代缴小区专变电费及商业门面水电费。乙方可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督促使用人及时交费,若经乙方催促后而使用人仍未及时交纳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直至其缴费后才恢复正常供电供水。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五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1.环境、山水园林小品、公共部位花草的养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定期消毒、杀菌等;2.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实施小区的秩序维护工作: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最高不超过市场平均水平;4.政府相关法规、文件等规定需由物业服务公司服务的内容;第十条: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本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由产权人或物业承租人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标准如下:1.住宅:1.35元/㎡·月。(1)住宅业主每月按0.5元/㎡向乙方缴纳。(2)甲方每月按住宅建筑面积0.85元/㎡补贴乙方物业服务费。每次支付费用前,必须经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签字确认。此后,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孙品福拒付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387.60元。上述事实,有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欠费明细、催收通知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XX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XX家园(X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XX家园(X期)物业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该合同对XX家园(X期)的业主孙品福具有约束力。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按涉案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要求被告支付物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并非拒付物业服务费的合法理由。被告孙品福现应向原告两江新区物业公司缴纳重庆市北碚区XX街道XX路X号XX家园XX幢X单元X-X号房屋从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所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2387.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孙品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38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品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俊伟
书 记 员 施蕴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