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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1595号

熊高云抢劫罪主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熊高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刑更1595号 罪犯熊高云,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高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66526万元(个人承担人民币20.533263万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熊高云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2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3日以(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756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高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18年1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2017/6、11;2018/3、6、11)。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亦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高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