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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2800号

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育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育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2800号  

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任彦豹,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育兴,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育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根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