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被执行人刘春阳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申请执行刘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刘春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本金1400元(该数额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暂计14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阳收入14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