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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1执655号之一

杨万兴、邹菊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万兴;邹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1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万兴,男,生于1956年11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邹菊香,女,生于1965年9月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8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邹菊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菊香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娟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