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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民终778号

(2019)湘11民终778号上诉人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因与被上诉人祁阳县大村甸镇毛塘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祁阳县大村甸镇毛塘湾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长春,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雄英,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六名,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龙,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祁阳县大村甸镇毛塘湾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艳萍,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因与被上诉人祁阳县大村甸镇毛塘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曾长春、曾雄英、曾六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爱民

审 判 员 罗 晖

审 判 员 夏宁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叶生

书 记 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