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7358号
原告:张宗云,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治卿,男,200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云与被告刘治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交纳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宗云自行承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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