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周口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项城市某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汪某某。本院在执行周口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城市某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3月30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81执1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玉东
审判员 :董洪田
审判员 : 马 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