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保291号
申请执行人:韩跃平,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
申请执行人:李玉国,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韩跃平与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跃平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国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韩跃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国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伯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衍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