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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82执恢3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秦玉超、张素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秦玉超;张素梅;脱宏伟;姚春艳;秦绍和;张素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78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大佛寺社区太和南街。

负责人:王立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伶,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秦玉超,男,1981年11月16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张素梅,女,1982年11月12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脱宏伟,男,1974年12月24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姚春艳,女,1974年8月14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秦绍和,男,1957年9月27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张素英,女,1959年8月28日生,满族,住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1)北青民初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义利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佟大志 

二0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