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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875号

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西清公寓怡禾枫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526213-6。

法定代表人:颜书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强(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10432579-0。

法定代表人:邢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毕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