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西清公寓怡禾枫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526213-6。
法定代表人:颜书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强(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10432579-0。
法定代表人:邢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毕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