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602执427号 左晓玲: 你与朔州市西易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朔州市西易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朔州市西易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18228元,申请执行费8082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 银行行号:402169000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5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