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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118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申请执行王德全、龙堂、包长青、王玉荣、永福、包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王德全;龙堂;包长青;王玉荣;永福;包春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内0521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法定代表人:韩双江。

被执行人:王德全,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龙堂,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

申请执行人:包长青,男,1970年2月14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王玉荣,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永福,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

申请执行人:包春艳,女,1976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申请执行王德全、龙堂、包长青、王玉荣、永福、包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德全、龙堂、包长青、王玉荣、永福、包春艳已履行人民币23344.97元,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申请执行人可支取(或认领),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内0521执118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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