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自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骆方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芜湖自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精工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414145.76,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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