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6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运加。
被执行人:陆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