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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6执恢32号之一

马运加、陆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运加;陆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6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运加。

被执行人:陆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陆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