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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1996-1号

盛彬与朱峰、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5-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彬;朱峰;刘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民初1996-1号

原告:盛彬,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朱峰,男,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刘影,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原告盛彬诉被告朱峰、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实,本案被告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对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盛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立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