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360号
原告:廖伟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予,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伟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廖伟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伟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锦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