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男性,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魏玉琴,女性,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代呼和巴拉,男性,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玉良申请执行魏玉琴、代呼和巴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860.00元,已向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1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恩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