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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1418号

张玉良申请执行魏玉琴、代呼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良;魏玉琴;代呼和巴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男性,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魏玉琴,女性,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被申请执行人代呼和巴拉,男性,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玉良申请执行魏玉琴、代呼和巴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860.00元,已向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张玉良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魏玉琴、代呼和巴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1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包恩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