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213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钱某,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袁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钱某、袁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鹿华路1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现财产已由姚龙(身份证号码:×××)买受,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6220000元,买受人按时、足额结清。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合法有效。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鹿华路1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龙(身份证号码:×××)所有。北京市大兴区鹿华路1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龙(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姚龙(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税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税费缴纳等手续。
三、解除本院对原登记在钱某、袁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鹿华路1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曾用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对原登记在钱某、袁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鹿华路1号院1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博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