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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328号

王建新与武红梅,高树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新;武红梅;高树鹏

裁判文书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5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7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某欠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酌情计息33000元,共计1330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当庭兑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余123000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从2019年1月起每个季度兑付3000元,剩余111000元,从2020年1月起每个季度兑付13875元,直至兑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高某某逾期未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3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立军 审  判  员    霍彩霞审  判  员    张世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