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负责人:李洪。
被执行人:阳小龙。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申请执行阳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黄乃军
审判员 漆 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