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6民初3613号
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冯颖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静,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 判员 刘根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