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06执恢78号之四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安徽越喆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安徽越喆商贸有限公司;周冬;庆光选;周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恢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

被执行人:安徽越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周冬,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庆光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周早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早子银行存款1271935.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