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03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被执行人:顾业红,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顾业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顾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04764.16元;
二、被告顾业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18年5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利息(含复利)26913.77元、分期手续费6688.27元,以及截止至2015年2月9日的滞纳金13810.79元,嗣后利息以10476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顾业红负担3099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予会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石玉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