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6民初1822号
原告:刘宗刚,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平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宗胜,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刚与被告刘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宗刚负担。
审判员 王金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