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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民初1822号

刘宗刚与刘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宗刚;刘宗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6民初1822号

原告:刘宗刚,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平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宗胜,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刚与被告刘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刘宗刚负担。

审判员  王金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