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23执196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天广场写字楼**。
负责人:曾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吕盈盈,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包装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吕恒,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恒,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何巧,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林昭灿,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加拿大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城关镇鸭化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昭灿,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吕盈盈、湖南省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吕恒、何巧、林昭灿、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4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尔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2018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作出了(2018)湘执监435号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在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攸州工业园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攸国用2013第A003号,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在攸县××村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攸国用2007字第A014号,已经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攸县××西阁工业园有厂房(证号为攸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已经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8月23日,本院作出了裁定,对被执行人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进行拍卖。2019年2月9日,上述不动产以735万元的价格由湖南昊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受让(其中攸国用2013第A003号的土地使用权实际可供执行的变卖价款为4929648元)。2019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领取了案款4929648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当面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告知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19年2月26日和3月6日,本院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盈盈、湖南省灿荣贸易有限公司、吕恒、何巧、林昭灿、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均无证券市场开户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执行人吕盈盈、吕恒、何巧、林昭灿均无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株洲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条(即湘B×××**、湘B×××**和湘B×××**小车),但相关车辆均无法查找到。2019年3月4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吕盈盈、吕恒、何巧均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19年3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于2019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127703.28元,已经执行到位4929648元,尚有3198055.2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王艳艳
审判员 胡 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