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0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廖建锋,男,住四川省合江县五通镇。
被执行人: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谭显贵。
被执行人:黄绍华,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廖建锋与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黄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黄绍华支付申请人案款392771.00元,承担执行费5792.00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黄绍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黄绍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顺劳务有限公司、黄绍华发布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海军
审判员 鲍恩浩
审判员 沈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新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