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702号移送执行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闯。被执行人李闯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津011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702号。本院在执行关于被执行人李闯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4114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