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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执702号

李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4执702号移送执行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闯。被执行人李闯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津011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702号。本院在执行关于被执行人李闯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4114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公司信息、不动产、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