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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3执1074号

孙战生与李文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战生;李文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孙战生,男,1950年10月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李文新,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申请执行人孙战生与被执行人李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吉2403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战生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新:1.被执行人李文新于2018年3月15日前偿还孙战生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万元,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2.被执行人李文新于2018年3月15日前偿还孙战生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3.被执行人李文新于2018年3月15日前偿还孙战生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元,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4.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2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文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退回。2018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文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3日、2019年1月9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新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2018年9月19日,本院线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文新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2019年1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文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9年1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战生,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李文新名下在敦化市江南镇鹿场村原先有过一个院子,可能有房产及土地。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文新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到被执行人李文新的户籍地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兴社区并入长城社区)调查了解,社区副主任称被执行人李文新在本社区无房产,且听说人已经死亡,其他情况不了解。2019年1月11日,本院到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产权办了解,被执行人李文新在敦化市江南镇鹿场村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到敦化市江南镇鹿场村村民委员会走访了解,被执行人李文新在该村无房、无地,其原做过加工厂的厂房及土地是租用的,且据村委会相关人员反馈其已死亡。2019年1月17日,本院根据上述调查了解情况分别到敦化市殡葬管理中心、敦化市医院调取了被执行人李文新的遗体火化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综上,因被执行人李文新已死亡且其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3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春娟

审 判 员  佟圣伟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