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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执18057号

许顺与杨大伟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许顺;杨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执18057号申请执行人许顺,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大伟,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229民初833号,已向被执行人杨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大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对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随堂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张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