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冀02执18057号申请执行人许顺,男,汉族,1959年6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杨大伟,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229民初833号,已向被执行人杨大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大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划拨□)。对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随堂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张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