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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民申5号

李政、李骏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30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政;李骏;余凯;樊考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民申5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政,男,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骏,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凯,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考兵,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再审申请人李政、李骏因与被申请人余凯、樊考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09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政、李骏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政、李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政、李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