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民申5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政,男,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骏,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凯,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樊考兵,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再审申请人李政、李骏因与被申请人余凯、樊考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赣09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政、李骏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政、李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政、李骏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胡劲松
审判员 邓育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 腾